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泉州市中心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提高中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品位,经2012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研究,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
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建立责任明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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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作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开展全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管理措施
(一)健全管理机构
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区两级园林绿化管理机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配足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园林绿化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二)规划设计管理
1.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中心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规划修编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严格落实国家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指标,并依法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建设、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修编后的《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建设目标,编制近期绿地建设计划及年度计划,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等予以划定,并按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实施管理工作,城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3.严格执行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泉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化建设指标的审核和绿化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及绿化项目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审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等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绿地逐步建成,已建绿地不断完善,城市绿化总量、绿化水平不断提高。
4.城市大、中型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实行公开招标、竞标和评审制度。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广场、城市主要景观节点、景观带、城市主干道、重点建设项目、公建设施及工业开发区等城市大、中型绿化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和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实行公开竞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方案评审专家组,经评标确定最优方案。中标方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方案评审专家组审定后,方可组织绿化工程设计。绿化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含初设、施工图设计)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方案评审专家组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建设管理
1.实行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监理制度。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实行绿化监理制度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负责制,确保工程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督促责任主体认真履职。
2.严格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园林绿化工程应严格按《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及《福建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应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绿化工程,属移交市、区两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养的绿地,不予办理正式移交接管手续;属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部门对规划绿地率指标及是否按批准的总平方案实施配套绿化建设,在规划验收备案时予以严格把关,对未按批准的总平方案实施、绿地率未达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四)养护管理
1.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指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由其它部门养护管理的园林绿地,全部归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行业管理。
2.实行市、区分级管理。重新划分养护管理范围(分级管理的具体划分范围,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会同市园林管理局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1)现有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范围的划分
市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辖区范围内的市级公园绿地、市区主要街头绿地、国道和省道市区段及市区七横六纵主干道道路绿地(含道路控制线内的路侧绿地)的养护管理。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市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之外的公园绿地、内沟河(除平原渠外)两侧防护绿地、市区主(次)干道绿地(含道路控制线内的路侧绿地)、城市支路及小街巷绿地等的养护管理,同时负责督促、指导并落实辖区内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泉港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现有公园、广场、道路绿地(含道路控制线内的路侧绿地)、内沟河两侧防护绿地等绿地的养护管理。
(2)在建及今后规划新建的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范围划分
市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辖区范围内在建及今后规划新建的市级公园绿地、道路红线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道路绿地(含道路控制线内的路侧绿地)、主干道主要景观节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街头绿地的养护管理。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负责辖区内在建及今后规划新建的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街头绿地等公园绿地、道路红线宽度40米(不含40米)以下的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绿地(含道路控制线内的路侧绿地)、城市支路及小街巷道路绿地、内沟河两侧防护绿地等的养护管理。泉港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及今后新建城区等区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及今后规划新建的所有公园、广场、道路绿地(含道路控制线内的路侧绿地)、内沟河两侧防护绿地等绿地的养护管理。
(3)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的晋江、洛阳江等河道管理范围的防护绿地,以及北高渠、南高渠等渠道两侧控制范围内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晋江、洛阳江等河道滩地绿化按相关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园林部门养护管理。其中,属建成区内已建的滨江、滨水公园绿地(含东干渠两侧绿地),按条款(1)、(2)管理范围划分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4)市铁路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站区内绿地及城市规划区内铁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内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其中,在城市建成区内已结合城市绿化建成公共绿地的,按本条款(1)、(2)管理范围划分原则,由市、区两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5)市、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的公路绿化带及其两侧控制范围内防护绿地,建成区内高速公路路段安全防护范围内的绿化带、出入口周边绿地、服务区配套绿地等绿地的养护管理。建成区内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范围等控制区域之外的城市绿化景观带按管理划分范围,由市、区两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3.实行绿化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在建及新建绿化工程属市、区两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接管范围的,在绿化施工养护期满一年、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基础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地接管单位、建设业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规范和绿化竣工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合格的,给予办理正式移交接管手续;不合格的,原建设业主单位应予整改,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移交接管手续。
4.制定标准,规范管理。实行城市园林绿地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市、区两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园林绿地所处的路段和地点的重要程度、绿化景观的要求以及管养植物的种类,组织对绿地进行分类分等级。出台各等级绿地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检查验收办法,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各等级养护管理的经费标准。
5.完善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制度。建立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考评制度,对市区各类园林绿地,包括绿化施工养护期的绿地,实行统一考评,奖优罚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成立市级绿化考评机构。市级绿化考评组组织市、区两级绿化考评人员每月抽查一次,每季定期检查评比一次,年终总评,考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对考评成效显著的单位(社区)予以表扬奖励,对问题突出、考评成效最差的责任单位给予批评、曝光和经济处罚。
6.逐步推行园林绿化“管养分离”。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完善城市绿地养护市场化招投标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进一步规范绿地养护市场化管理,明确奖惩办法。对于扰乱绿化招投标市场、绿地养护管理质量差的企业予以处罚,对于绿地养护管理质量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有实力、技术好、信誉好的专业队伍,实行合同制管理,将市区园林绿地逐步推行市场化招投标养护管理。
7.市、区两级绿地养护管理交接及管养经费。在划分养护管理范围的基础上,若市、区两级进行交接管理,相关绿地年均每平方米养护费用标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定额及我市实际情况,按绿地性质、类别及养护标准等级予以核定,按照“事财相随”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上下级结算。绿地卫生保洁费用按年均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执行,按绿化管养体制规定,由同级财政承担。
8.公路部门养护的绿地移交依照上述第7点执行。其养护费用列入公路部门养护成本,每年第一季度拨付市园林绿化部门。
9.明确绿化执法主体,加大绿化执法力度。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06〕507号)要求,依法行使中心市区城市绿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处罚权之外的中心市区城市绿化处罚事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中心市区园林绿化的执法力度,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泉州市中心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7〕9号)同时废止。